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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采
心系未来关爱明天
时间:2014-08-11  作者:刘娟  新闻来源:政研室 【字号: | |
  

  包河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200651日成立,集中管辖合肥市四辖区的未成年人捕、诉、侦、防等工作。多年来,该院一直致力于打造未检特色品牌,把做好未检工作作为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努力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办案机制,创新办案模式,注重办案效果,在矫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我院先后荣获全国、省、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区“关心下一代”先进集体等称号,2013年,被全国妇联等八部委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多名干警被授予市、区“关心下一代先进个人”。《检察日报》、《安徽日报》及《合肥日报》等多家媒体对我院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的做法和成效多次做了报道。

  一、设立适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专业化办案模式和机构,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捕诉教监防一体化”工作 为有效落实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探索在检察环节构建办案、教育、预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2006年,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成立,集中管辖全市(三县及巢湖、庐江除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探索实行捕、诉、教、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包河区院抽调了6名思想政治能力较强,有较好法学理论功底,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犯罪预防和矫治帮教工作。在工作中,先后探索制定了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告知范围、讯问方式、案件审查、帮教方案、心理矫治、起诉文书、犯罪记录封存等12项工作制度,改变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办案模式,实现了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社会帮教各阶段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衔接。八年来该院的未检工作方法得到了上级院及兄弟院的肯定和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该院的未检工作经验进行了转发。

  

  二、更新执法理念,积极推行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原则 该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多集中在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三类案件上的特点,出台了《涉案未成年人“三类案件”不批捕、不起诉实施意见》,细化不批捕、不起诉条件。如在办理合肥某高中高三学生胡某某抢夺案时,承办人考虑到胡某某案发时正值高三,为宣泄学习压力外出抢夺,鉴于其一贯表现较好,被害人谅解,在确定家长的监护能力后,提出不批准逮捕意见,胡某某被取保候审重新回到了课堂。积极推进新刑诉法专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办理中,根据案件的性质成立不同的考察小组,积极探索吸纳区关工委退休老干部参与到考察帮教小组中,将考察任务在考察小组内部分解,分为监督方、教育方、配合方,各方任务明确。在监督考察过程中,先进行共性考察,然后根据调查报告,为其量身定制个性化的帮教方案,有针对性的进行正确引导。目前已对19名犯罪嫌疑人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决定,有3名犯罪嫌疑人考验期已满,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符合法律规定,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如安徽某职业学院学生徐某涉嫌盗窃一案,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经过六个月的考验期,在其所在学校、家长及检察机关的共同帮教下,徐某从其思想汇报、谈话内容中,真实地反映出他对盗窃犯罪的认识、价值观的波动、变化和成熟,“取财有道、回报家人和社会”是他最大的感悟。

  

  三、执法寓教,主动协调,努力实现办案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中,未检部门积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动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在减少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羁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及时沟通并取得对不批准逮捕条件的共识,以减少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数量。2006年至2013年,经提前沟通,预先研究,公安机关拟报捕转为取保候审的有48人。20134月我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在实习期间与工作单位存在工资待遇纠纷,商量解决未果,于是趁财务负责人不在之机,将其一部手机盗窃走。办案人员了解到万某某属初犯且平时表现较好。在公安机关报捕前,深入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对其家长及其所在学校进行走访、座谈,通过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致双方就盗窃赔偿等事宜达成协议,遂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二是主动协调,为涉嫌犯罪的外地未成年人营造监管、监护环境,做到本地人与外地人处理一个样。在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外地临时来肥的占有相当的比例。这些未成年人在合肥没有固定住所,大多数的家长也不在合肥,往往难以采取非羁押措施。在工作中,我们尽量少捕、不捕,对有家长、监护人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本市有亲戚、朋友等社会关系的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雇主能够承担保证责任的,且符合不批准逮捕条件的均可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一些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的,在本市虽无保证人,但其原籍的家长能够履行保证职责的,也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2006年至2013年,对外来未成年人不捕100人,占不捕总数的60%。如17岁的少年杨某,因一时贪念,盗窃他人手机一部。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其报捕,但因杨某系初犯,涉案金额不大,又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为教育挽救杨某,承办人主动联系身在外地的杨某的父亲,讲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后杨某的父亲为其出具财产保证,在具备监管、监护条件下,检察院对杨某作出不捕决定。

  三是积极化解矛盾,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非羁押审理。在办案中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害人双方进行调解,达成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既化解了矛盾,又减少了由于羁押给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悔过自新造成的负面效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工作中坚持“三走访”、“四了解”制度。即走访学校、走访被害人及其家长、走访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家长,了解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对其主观恶性、危害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疏导,建立监管、监护措施,促成不批捕、不起诉。20062013年,经协调化解矛盾,不捕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共202人。如2014年年初受理的一起11名在校学生寻衅滋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有8名是未成年人,涉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分属不同学校,但共用一栋男生宿舍,因平时琐事诱发矛盾,进而导致寻衅滋事案件发生。受理案件后,未检部门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承办人在对11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教育感化的同时,对被害人及其家长、学校做了大量耐心、细致工作。在达到赔偿共识并赢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检察院对11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为这些学生创造了继续就读的条件。

  四、着眼构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帮教体系,努力落实帮教措施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司法保护政策,根本目的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因此,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必须以教相辅。20105月,该院出台了《关于对涉案未成年人帮教的实施意见》,通过案前、案中和案后整个过程,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进行帮教,督促家长履行监管职责,共同促使涉案未成年人重树信心、重新做人。

  一是在办案环节上,坚持寓教于审,实行讯问“三个不”制度。一不着检服,二不用警车,三不使用戒具。在宽松的氛围下,使用温和的语言,拉近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之间的距离,消除对立情绪。在办案中以案讲法,讲未来、讲前途、讲人生,使情中蕴理、理中有法、法中含情,帮助他们树立告别过去、重返未来的信心。

  二是在落实帮教措施环节上,未检部门会同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派出所及其家长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签订帮教协议。定期深入所在派出所、居委会、学校和家庭进行回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变化、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同时主动与社会各方面加强联系,推动了未成年人犯罪帮教、矫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要求,开展以社会、学校、家庭各层面协作配合的宣传教育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开展共建文明校园活动。结合社会治安形势,教育在校学生增强遵纪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结合不同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开展灵活多样的谈心、法律咨询、心理咨询活动,组织在校学生旁听刑事犯罪案件庭审、开设模拟法庭等,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06年至2013年,开设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课50余次,受教育人数达1万余人,组织在校生观摩刑事犯罪案件庭审9次,旁听人数200余人,受到学校和学生普遍欢迎。近期又从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选出有典型教育意义的19件案例,制作成流动展板,计划在全区中、小学校展出。

  二是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在《瞭望》、《检察日报》、《合肥日报》、合肥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法制和典型案例50余次。与此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分析,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提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八年来,组织撰写论文20余篇。

  三是依托今年即将建成并对社会开放的“包河区人民检察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教育基地”开展预防工作。该基地约300平米,由“预防展厅、法制长廊、模拟法庭、教育园地、心理矫正室”五部分组成。基地围绕教育主题,用最简洁、最易引起共鸣的画面、文字、声音、视频,触动未成年人的心灵,给其留下最深刻、最难忘的记忆,以使未成年人远离犯罪、健康成长。目前该基地进入施工阶段,预计今年八月正式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