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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宣布暨训诫教育会
时间:2019-09-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更好的“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使其顺利的回归社会,近日,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对10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训诫仪式由检察官、侦查人员、法定代理人等人共同参与,宣布结束后由该院法警带队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员进行集中队列训诫和教育。活动期间执勤法警积极配合,认真维持现场秩序,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员进行队列训练。

  

  

  本次活动充分体现了包河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考察期内进行关护帮教,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确保实现教育帮教效果的最大化,让涉罪未成年人抓住检察机关给予的机会,重新回归正常轨道,改正错误,走入正途。

      链接: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的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