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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办结首例涉“疫”诈骗案
时间:2020-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月21日,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方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在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等均被法院采纳: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据悉,该案系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包河区首例获判的涉疫情口罩诈骗案件。

  包河区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方某某向被害人贺某谎称自己有大量N95和一次性口罩可以出售,但需预先收取定金。后贺某通过微信转账三万元定金给方某某。双方约定次日凌晨1时在合肥某高速收费站当面交易,其后方某某于10日凌晨2时许将贺某微信拉黑切断联系。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02月17日  

  公安机关以方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包河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该院高度重视涉疫案件的办理,第一检察部负责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刚刚从社区防疫一线回到单位,即刻投入到工作中去,放弃休息时间,快速审查案件,于当日对方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围绕电子证据固定等方面,就公安机关捕后继续侦查取证提出了意见。

  02月18日  

  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于当日对方某某进行了远程提审、讯问,并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会商,系统梳理、完善证据材料,严格证据标准,确保把好案件质量关口。

  02月19日   

  承办检察官再一次进行远程提审,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当日,该案审查终结,移送包河区法院起诉,并依法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02月21日  

  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范成功,检察官郜明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依法提出了量刑建议,被告人方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包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