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1-1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三十次会议文件(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2021528日在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徐佐钧

 

 

区人大常委会: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2019年以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请予审议。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20167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9,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2年的试点。2018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与实践效果

近年来,随着辖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社会的加速变革,一方面,刑事案件总量不断增加,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刑事犯罪总量从2014年的1307人增加到20202259人,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刑事犯罪结构也在发生变化,20142020年,起诉的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人数下降近百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有明显上升,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需求愈加明显。

在此背景下,区检察院着力强化履职担当,在区委、区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下,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地实施,充分发挥该制度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量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197月以来共适用该制度办结案件19192875人,自2020年起始终保持86%左右的较高适用率,至今年4,认罪认罚适用人数已达到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人数的82%。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拓展,由最初适用于常见多发的普通刑事案件,逐步扩大到几乎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充分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和政策红利。

一是积极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将教育转化工作做深做透做实,促进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接受教育矫治,更好回归社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一审后被告人上诉率为0.4%,低于其他刑事案件6个百分点,上诉率为全市所有基层院最低。将妥善化解矛盾贯穿办案始终,引导案件双方根据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合理的法律诉求,50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减少社会对抗。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坚决落实依法防控要求,与公安、看守所、司法局、法院多机关联动,通过远程提审等方式,确保认罪认罚不停不卡。在对涉疫情案件依法快办的同时,教育、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涉疫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75%

二是更加及时有效惩治犯罪。随着近年来,犯罪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明显增强,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的难度都不断加大。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有利于取证固证,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特别是一些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司法,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可以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实现对案件的深挖、彻查。如:鲁某某等20人诈骗一案中,主犯鲁某某始终不认罪,经过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另19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指证,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处理。

三是显著提升刑事诉讼效率。加强与侦查、起诉、法律帮助及审判等各个阶段的相互衔接,推动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对于可以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实行公安机关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集中提起公诉、法院集中开庭审理的“三集中”工作机制。简化办案流程和文书制作,推行告知、提审、具结 “三合一”。对轻刑案件,在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将简单无争议的案件纳入速裁程序[1]、简易程序[2]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6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31%;适用普通程序[3 ]审理的占9%,比2018年下降7百分点

四是更好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高度重视被害方合法权益保护,细致释明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4名因犯罪侵害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16万余元。与区司法局会签《关于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加强法律帮助工作的意见》,院内设立工作日8小时驻点的值班律师[4]工作室,严格落实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参与见证、听取意见等制度,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对有认罪认罚意愿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为229人指定辩护律师,为1598人联系值班律师,让认罪认罚的每名犯罪嫌疑人均能获得法律帮助。以宽缓化刑事政策为导向,将是否认罪认罚作为判断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认罪认罚案件的不捕率高于整体刑事案件17个百分点;法院宣告缓刑案件占78%,高出整体刑事案件30个百分点。

五是积极融入社会治理。认真落实服务保障“六稳”“六保”要求,对于涉民营企业案件,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工作相结合,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理念,制度实施以来共对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涉案人员依法不批准逮捕5人,不起诉35人,既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又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加强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准确把握法律政策,对8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和教育效果。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76名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提升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效果。

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的主要做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赋予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的更重责任。检察官不仅要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全面充分把握案件事实、有效运用证据,积极促进认罪认罚;还要细致做好被害方工作,维护好被害方合法权益,让其感受到、能认同、愿接受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还必须与律师深入沟通,听取意见,达成一致;更要对法院同类案件裁判了然于胸,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指控和量刑建议获得庭审采纳、社会认可。为将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落到实处,区检察院着力更新司法理念,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与其他办案机关一道,努力把这一制度落实到刑事诉讼各环节。

一是强化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凝聚共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涉及公、检、法、司多个部门,区检察院紧紧依靠区委、区委政法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在坚持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的同时,主动与监委、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及时通报制度适用情况,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在流程衔接、权利保障、信息共享等方面统一认识、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制度适用的整体合力。不断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适用氛围,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片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办案接待区滚动播放,规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

二是立足批捕、起诉职能,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审查起诉前连侦查后接审判、承上启下的优势,协同侦查、审判机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逮捕环节,注重做好犯罪嫌疑人的释法教育工作,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各类证据。主动做好诉审衔接,依法用好起诉裁量权,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426人,占适用该制度办理案件总人数的15%。注重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度,开发“小包公”智能化量刑软件,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依法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减少反悔和不必要上诉。20197月至今年4月,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3%

三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依法准确适用。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严把罪与非罪界限,对8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但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如:刘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嫌疑人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始终表示认罪认罚,但案件经补充侦查,证据方面仍存有疑点,最终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对轻罪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对社会危害不大、真诚认罪悔罪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今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率91%。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对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后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反悔上诉,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审慎提出抗诉,维护制度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如:胡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中,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在宣判后当庭反悔,要求上诉,本院遂以不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量刑为由,依法提起抗诉,法院重新审理后,在原判决基础上加重了3个月刑期。

四是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从宽幅度如何把握,事关犯罪嫌疑人切身利益。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直接影响最终裁判,带来一定廉政风险。区检察院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的具体意见,并将公开听证作为接受监督、以案释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被害人不谅解或不同意从宽处理等案件,视情召开听证会,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人民监督员,以及律师、专家学者等参加,确保公正履职、廉洁办案。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程序制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着力完善案件评查、绩效考核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又反悔、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等案件进行监督。严格执行“三个规定”[5]记录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干预办案的内部监督,防止产生利益输送和司法腐败。

五是加强政治、业务建设,着力提升办案能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官的能力素质提出全新要求,区检察院积极参加上级院举办的各类专题培训,定期召开会议,总结认罪认罚工作经验与存在的困难,邀请专家学者、资深检察官解答办案中的疑难问题。办案部门积极组织检察官学习“两高三部”[6]《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关于认罪认罚适用的讲话精神,不断提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识,提升精准量刑的能力、释法说理水平和与辩护律师的沟通水平。

三、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下一步工作举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整体运行顺畅,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存在薄弱环节。检察官对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积极性不高,教育转化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二是协调配合有待加强。侦诉衔接、诉审衔接还需增强,量刑建议的标准有待进一步统一;三是值班律师在检察环节主动提出阅卷、要求会见以及对案件处理提出实质性意见的比率不高,法律帮助实质化程度有待提高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推进解决。接下来的工作中,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此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状态,与政法各部门共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实施,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是深化思想认识,坚持依法应用尽用。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国家治理的重大意义,推进形成依法适用的自觉。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标准,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促进社会和谐。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融入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涉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脱贫攻坚等工作中,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利用形式多样的宣传载体,加大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力度,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加强以案释法说理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认同。

二是狠抓规范适用,不断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全面落实“两高三部”指导意见,从严规范检察环节适用程序。认真落实繁简分流,依法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切实提升办案效率。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依法能不逮捕的就不捕、能不起诉的就不诉。健全量刑协商机制,探索建立控辩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提出程序,强化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核把关。建好用好智能化量刑软件,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

三是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健运行。会同公安机关健全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从源头提高、保证案件办理质量。积极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原则,与法院共同研究细化量刑标准,不断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完善检律配合工作衔接,严格落实律师权利保障相关规定,推动更多值班律师对事实证据认定、案件处理提出实质性意见,为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强化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制度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

四是强化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检察队伍履职素能。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注重类案总结分析,进一步强化检察官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能力。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促使检察官依法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强化内外部监督,深化落实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报告的“三个规定”,坚决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确保认罪认罚制度有效执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此次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将在区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勇于担当,迎难而上,更好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开创现代化中心城区建设新局面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相关用语解释:

[1]速裁程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一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简易程序: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适用简易程序也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3]普通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审判除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以外的第一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关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5]“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6]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