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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2-09-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

决算情况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职责主要有: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包河区委的领导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二)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三)受理单位和个人控告、申诉、举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四)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并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五)依法对民事、经济案件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七)开展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和治理工作。

(八)对检察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查研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抓好区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队伍。

(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负责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十一)加强检察新闻宣传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二)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仅包括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本级决算,无其他二级单位决算,单位性质为行政单位,与预算比较一致。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由以下9张表格构成,具体表格内容见附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入总计2451.03万元(含使用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和年初结转结余),支出总计2451.03万元(含结余分配和年末结转结余)。与2020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31.27万元,增长1.29%,主要原因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入合计2451.0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51.03万元,占10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0.00%;其他收入0.00万元,占0.0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支出合计2451.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50.55万元,占71.42%;项目支出700.48万元,占28.58%;经营支出0.00万元,占0.0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451.03万元(含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2451.03万元(含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与2020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31.27万元,增长1.29%,主要原因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51.03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00%。与2020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31.27万元,增长1.29%。主要原因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51.0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1.62万元,占0.07%;公共安全支出(类)2035.54万元,占83.05%;科学技术支出(类)196.81万元,占8.03%;卫生健康支出(类)4.07万元,占0.17%;城乡社区支出(类)104.69万元,占4.27%;住房保障支出支出(类)108.28万元,占4.42%。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472.70万元,支出决算为2451.0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6.4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增加了公益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增加了项目经费支出;二是在职人员增加了基本支出。其中:基本支出1750.55万元,占71.42%;项目支出700.48万元,占28.58%。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1.65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公务员考核经费。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264.15万元,支出决算数为1219.4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6.4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厉行勤俭节约,压缩了行政运行经费。

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85.00万元,支出决算为327.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84.8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

4.公共安全支出(类)其他公共安全支出(款)其他公共安全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488.92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支出项目增加。

5.科学技术支出(类)科学技术管理事务(款)其他科学技术管理事务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196.81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未检教育项目经费。

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4.07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医疗费用增加。

7.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款)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104.69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公益性项目资金。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123.55万元,支出决算为108.2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7.6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职工公积金缴存金额调整。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750.5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74.8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公用经费481.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28.00万元,支出决算5.0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8.00%。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厉行勤俭节约,压缩三公经费;二是,部分车辆老化报废更新,降低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占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25万元,占4.96%;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4.79万元,占95.0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万元,与2021年度预算相比持平,持平的原因是未安排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主要用于因公临时出国办理业务所需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相关支出。经费使用根据相关部门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执行《合肥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合政办〔2014〕8号)、《关于转发〈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行〔2014〕944号)等相关规定。2021年度,参加(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0人次。

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25万元,与2021年度预算相比,减少0.75万元,减少75.00%,减少的原因是减少了接待人数。主要用于接待外地省、市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和专题调研等公务业务往来。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合财行〔2015〕64号)等相关规定。2021年,国内公务接待共2批,18人次(其中:外事接待共0批,0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4.79万元,与2021年度预算相比,减少22.21万元,降低82.26%降低的原因一是,厉行勤俭节约,压缩三公经费;二是,部分车辆老化报废更新,降低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省市区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万元2021年度预算相比持平,持平的原因是2021年度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计划。主要用于购买公务用车,保障检察业务运转。2020年,购置车辆0台。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4.79万元2021年度预算相比,减少22.21万元,降低82.26%,降低的原因一是,厉行勤俭节约,压缩三公经费;二是,部分车辆老化报废更新,降低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用于公车日常运行维修、保险、年检等费用支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局机关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数为7辆。

十、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全面开展项目支出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对“智能化设备采购及安装”“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费信息化运行维护费未成年人教育基地改造项目检察案件申诉、公诉业务费综合工作经费机关运行服务费党建经费办案业务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等9个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共涉及资金700.48万元。以上项目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情况看,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项目立项程序完整、规范,对于已发生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及时、有效,绩效目标能够得到较好实现,绩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2.组织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综述: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对2021年度部门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得分95分,自评等次为。自评结果显示,2021年度,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申请使用财政资金2451.03万元,共完成忠诚护航现代化中心城区建设、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充分履行“四大检察”监督职能、全面提升办案质效和公信力、持之以恒建过硬队伍等工作已完成年度设定的绩效目标,达到预期效果。具体包括:一是聚焦政治建检,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方向;二是聚焦中心工作,护航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三是聚焦业务强检,持续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四是聚焦从严治检,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素能。经自评,2021年度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绩效自评综合得分为95分,自评结果为“优”。2021年度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体绩效自评指标体系共设置2个一级指标,7个二级指标,8个三级指标其中产出指标满分50分实得47效益指标满分40分实得38满意度指标满分10分实得10

通过自评发现,2021年度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整体实施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部门预算的编制准确性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部门各项目支付时序进度不够精确;三是年度绩效自评指标标准不够科学合理。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要加强政策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组织部门人员认真学习《预算法》等相关法规、制度,提高部门领导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二要细化预算指标,提高预算科学性。根据年度内可预见工作任务,确定部门年度预算目标,细化预算指标,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推进预算编制科学化、准确化;三要优化绩效评价指标计分标准,让评价计分标准更加合理性,评价结果更加公平公正。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中公开“智能化设备采购及安装”未成年人教育基地改造项目党建经费”等3个项目的部门评价和“智能化设备采购及安装”“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费信息化运行维护费未成年人教育基地改造项目检察案件申诉、公诉业务费综合工作经费机关运行服务费党建经费办案业务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等9个项目绩效自评结果详见“附件2.1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项目支出部门评价报告(共3个)附件2.2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共9个)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1年度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481.21元,比2020年度增加83.89万元,增长21.11%,主要原因是检察专项业务经费及项目建设经费有所增加,更好保障了机关事务运行。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度,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74.7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4.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10.4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74.7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64.3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7.16%;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17.16%,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工程支出金额的0.00%,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服务支出金额的82.84%。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7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经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1: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共9张)

2.1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项目支出部门评价报告(共3个)

2.2: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共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