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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提审未成年人案
时间:2015-0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院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提审未成年人案

      1月13日,我院首次尝试提审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时邀请合适成年人到场,这也是我院合适成年人队伍成立以来首例合适成年人参与提审未成年人的案件。

      小张,1998年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小李,1997年出生,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按照我院《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讯问、询问或审判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时,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时,依法由办案机关通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选派符合条件的成年人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代为行使其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教育、沟通、抚慰等职责。

      未成年人小张幼年丧母,平时比较调皮、爱惹事,被逮捕后,其父亲恨其不争气不愿到场参与询问;小李的父母因住的较远,无法及时赶到。为切实保护小张和小李的诉讼权利,我院未检科同志联系包河区滨湖功能区工作委员会的彭辉同志参与对两位未成年人的提审。彭辉同志于去年12月加入了我院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提审中,彭辉作为小张和小李的合适成年人,全程监督办案过程,并在讯问中与小张和小李进行交流,了解其犯罪过程及家庭等情况,并分别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心理疏导, “十七岁和十八岁是人生最美的年纪,这段美好的时光不应在监狱中度过。” 在沟通过程中,彭辉还给他们讲了几个励志故事,鼓励他们不要自暴自弃,出来后要好好学习、孝顺长辈。两名未成年人也表示已经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今后一定学法守法。

      据悉,为了更好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拓宽维权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我院还将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工作细则,以推动这项工作形成常态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