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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向某、孙某某聚众斗殴案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3月18日凌晨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向某与朋友在合肥市芜湖路附近的某音乐酒吧内消费,与酒吧员工桑某某发生纠纷并被打,于是犯罪嫌疑人向某通过手机联系了犯罪嫌疑人叶某,让其过来帮她打对方,大约过了十几分钟,犯罪嫌疑人叶某邀约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刘某等人,开着两辆车带着一些人,来到事发地点的音乐酒吧门口,犯罪嫌疑人叶某、刘某、孙某某等人下车后,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拿出砍刀、木棒,在犯罪嫌疑人向某的指认下冲向桑某某一方,犯罪嫌疑人叶某用砍刀将桑某左手指、右膝盖等处砍伤,桑某某一方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向某等人抓获。经法医鉴定,桑某某伤为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向某、叶某、孙某某、刘某,均已满16岁,在公共场合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最终叶某、孙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向某和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

  检察官点评:为了所谓的面子,缺少冷静和理智,没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反而使问题扩大,也牵连了更多的人,“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正确对待问题的态度很重要。

  法条链接: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 严重混乱的;

  (四)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