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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马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5月3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苟某某伙同刘某、纪某等人分乘两辆摩托车出去玩耍,行至瑶海区琅琊山路附近的夜市时,下车购买麻辣串,与在夜市同一摊位前购买麻辣串的被害人王某因不小心身体碰撞而发生口角,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苟某某与刘某、纪某等人同被害人王某某、王某双方产生打斗,打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怕打不过对方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王某某腹部和王某左、右臂刺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王某的伤情程度属重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苟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两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两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之规定,最终马某某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苟某某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察官点评:人际交往中的小摩擦、小碰撞都不可完全避免,得饶人处且饶人,别一旦觉得别人犯了错就揪住问题,穷追猛打,一旦受到情绪的影响,就更加容易激动,发脾气就变出了泄愤,最终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法条链接: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