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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孔某某强奸案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6年7月12日凌晨4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听到同租住在合租房内其他房间的范某、袁某某等三人回到房间,在确认范某等人已在自己的房间内休息后,犯罪嫌疑人孔某某便来到范某所在房间隔壁的空房间,从该房间的飘窗翻出跨至范某所在房间的飘窗,从窗户进入范某的房间,见范某躺在床上熟睡,于是将自己衣服全部脱下坐在被害人范某身边准备与之发生性关系,并用手隔着内裤抚摸被害人范某的生殖器。犯罪嫌疑人孔某某想在被害人范某睡着的情况下脱去其内裤。于是,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在房间内寻找到一块镜子的碎玻璃,用碎玻璃割开被害人范某的内裤侧边,导致被害人范雨惊醒,后被害人范某又睡着,犯罪嫌疑人孔某某趴到被害人范某的身上,被害人范某惊醒并呼救,随即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用手掐住被害人范某脖子并威胁其不要喊叫,被害人范某在这过程中不停地反抗,并用手抓伤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的手臂等处,后犯罪嫌疑人孔某某见强奸不能成功便逃离现场。

  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其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没有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构成强奸罪。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孔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检察官点评:16、17岁的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的青春期,因得不到正确的生理、心理教育和引导,而导致性犯罪的有一定比例存在。这个案例警醒我们,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引导和必要的性知识学习教育,传播健康向上的文化作品。未成年人自身要学习法律知识、主动接受性知识、生理知识教育辅导,培养自己健康向上的品德修养,练好内功,防止引发类似犯罪。

  法条链接: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是;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