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李某、吴某某抢劫案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6年9月10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蒋某某、李某、吴某某四人经事先预谋,准备向被害人苏某要钱,后打听到被害人苏某在合肥市南七附近的宾馆住宿,夏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李某、吴某某等人携带一把砍刀、两根木棍来到被害人所住的宾馆附近,把苏某从宾馆内叫出来,带到附近一巷内,犯罪嫌疑人李某、吴某某等人,用携带的砍刀、木棍对被害人苏某进行威胁向其要3000元钱。后夏某某、蒋某某等人将被害人苏某带至某公寓中将其看管起来,当天下午四、五点钟后,夏某某、蒋某某等人在宾馆内一起胁迫被害人苏某向其要钱,后被害人苏某通过向其朋友借了600元给夏某某、蒋某某等人。期间,蒋某某、李某二人一直跟踪、监视及催促被害人苏某。晚上22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蒋某某将被害人苏某带到公寓附近酒店旁边巷子里,犯罪嫌疑人李某、吴某某伙同夏某某等人一起,对被害人苏某进行殴打向其要钱,9月12日晚8时许,被害人苏某同吴某某一起出去筹3000元钱回来时,公安人员赶到宾馆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吴某某以及夏某某、蒋某某抓获。

  犯罪嫌疑人李某、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检察官点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盗窃、抢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不义之财,肯定不会让自己心安理得,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的财富才会带给自己成就感。

  法条链接: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