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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青春无限好,关爱莫缺位
时间:2020-06-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小花、小叶和小果(都为化名)三个女孩在同一个夜总会上班,小花和小果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但与小叶的关系不是很融洽。后来因为一些小矛盾,小花电话举报小叶的几个朋友吸毒,导致他们被抓,但当时她用的是小果的手机。这几个人被放出来后,通过从小叶那里打听,认为是小果报的警,放出话来要报复她。小果觉得很是冤枉,而作为本来的报案者和小果的好姐妹,小花自然是在为小果深抱不平的同时,对小叶更加不满,三个女孩就此结下了更深的梁子。

  某天,小花、小果跟各自的男友,以及另一个男孩一起聚会。小果提议,由在场的三个男孩出面“警告”小叶一下,并说小叶当天上夜班,身上一定会有钱,可以顺便拿一点来花,以小松为首的三个男孩也都表示了同意。几个人商议后,由小松当场打电话给小叶,试图找个借口将她约出来,找地方教训一顿。然而小叶并没有接受小松的邀请,被拒绝之后,小松也来了脾气,他带着其他几个人直接到了小叶所租住房屋的楼下,表示不教训一下小叶绝不罢休。

  当晚两点多,小叶与同事小艾一起下班回家,在楼下遇到了迎上来的三个男孩。他们首先跟小叶说要借点钱,被小艾拦住了,随后提出要带小叶走,也被小艾阻拦。于是大为光火的几个男孩与小艾吵了起来,并动起了手,小松甚至还掏出了弹簧刀加以威胁。双拳难敌四手,更何况小艾一个年轻女孩,自然无法抵挡三个十几岁大男孩的拳脚相加。在他们的围攻之下,小艾的额头很快见了血,身上带的几十元钱也被抢走,无奈之下只得躲进了路边的烧烤店。所幸店内的老板和顾客都出来拉架,一旁小叶也在苦苦哀求,答应不打小艾了就跟小松等人走。三个男孩便停止“乘胜追击”,叫了一辆出租车,把小叶推上车,带到了一家小旅店,坐车和开房的费用自然都是从小叶那里拿的。

  折腾了大半夜,几个人肚子都饿了,小松又让小叶拿了一百元钱,与另一个男孩一起出去吃饭。吃饱喝足回到旅店房间时,发现留下来看着小叶的男孩正在对小叶实施强奸,他们不但没有阻止,小松还拿出手机拍摄了一段视频,威胁小叶说,如果她之后报警,就把视频公开到网上。随后小松让其他两个男孩离开,以打骂、威胁等方式,同样强行与小叶发生了性关系。直到第二天下午,小松几人陆续离开了小旅店,小叶才得以脱身并报案。

  小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抢劫、强奸的事实,此外,还主动交代了自己曾经因怀疑某次被打是小林等中学生所为,便实施报复。在小林从网吧回家的途中,伙同另一个男孩小帅持木棍对他进行殴打,导致小林脸部重伤的犯罪事实。最终,因犯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数罪,小松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的其他五人则分别被判四年到八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办案检察官意见:

  本案中涉及的未成年人众多,在这些孩子们看来,他们的青春或许是张扬潇洒、轰轰烈烈的,但对于我们这些局外人而言,看到的却只能是无声的叹息。在夜总会上班,相互结仇就用强奸等方式出气,怀疑对方打过自己就下死手报复……正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受身处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因为这个年纪特有的血气方刚,他们在伤害别人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留下了不小的遗憾。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父母做为第一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本案中令人不能不在意的是,在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始终没有出现这些未成年人家长的身影,他们或在外地,或坦言对孩子无法管束,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无法走入孩子的心田,甚至与孩子无话可说。孩子对父母缺少亲情和依赖感,使得他们更加渴望远离沉闷家庭,追求更精彩刺激的世界。青少年认知能力有限,长期孤身离家,各种不加筛选和引导的外界因素极易给他们带来负面影响,同时长期离家在外更加剧了家庭归属感的缺失,如此恶性循环,使得正常该有的家庭教育明显缺位。

  要“留住”孩子,作为家长,就要多从孩子的视角来看待问题,及时给予他们关爱和理解。尤其是对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迫切希望独立,又无法摆脱在生活和经济上对父母的依赖,因此在叛逆的同时也更加敏感、脆弱。家长要学会遇事不急于批评和指正,尽量减少与这个时期孩子的正面对抗,多些耐心倾听,以协商的方式对孩子提出建议,加以引导。孩子的成长很快,他终有一天会长大奔向外面的世界,但相信家长的理解和关爱传递给他的力量将会让他受用一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