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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为人父母 莫忘责任
时间:2020-06-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小薇(化名)十六岁,正是花一般的年纪,然而与其他花季少女不同的是,她从未真正享受过家庭的温馨。

  小薇刚刚出生,父母就因感情不和,直接将她交给了一个年老的远房亲戚抚养,并且之后很少与她联系,幼小的她只能远远地羡慕着小伙伴们的爸爸妈妈。直到要就读初中时,一直抚养她的亲戚去世了,父母才把她接回身边。

  然而,仅仅才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不过几个月,还没有等她真正地融入这个家庭,父母便做出了离婚的决定。两个人都不愿意带着一个长期不在自己身边,没有培养起深厚感情的孩子,于是,小薇初二还没读完,便被迫辍学打工养活自己,平时就在打工场所附近找个小旅店租房居住,长期居无定所,自然也没有人再对她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管束。

  2014年,小薇应聘到一家酒店做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个叫小朵的女孩,两个人年纪相仿,兴趣相投,很快成了很好的朋友,经常在中午下班时间,一起到小薇租住的旅店房间内休息。

  某日,两个女孩应邀到小薇的一个朋友家玩,朋友拿出了用于吸食冰毒的冰壶,问她们要不要试试。或许是因为当时感情生活不顺,心情不好,或许是出于好奇心作祟,两个女孩都尝试了一下滋味,从此便一发不可收拾。

  之后,她们连续几次在小薇朋友的带领下吸食冰毒,吸毒的地点大多选择在酒店房间或夜总会包厢,仅有一次,因为找不到合适的地方,就直接在小薇租住的房间内吸食了。

  后来,两个女孩和几个朋友在某个酒店内一起吸毒时,被例行巡查的民警当场查获,参与吸毒的几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吸食毒品的次数和地点。引诱和容留两个未成年女孩吸毒的所谓“朋友”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小薇,因为明知自己的好友小朵是未成年人,还在自己租住的房间里容留她吸食毒品,同样需要承担起自己必须承担的责任。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考虑到无法联系上小薇父母的实际情况,检察官在提审时,邀请了一位女儿和小薇差不多大的合适成年人到场,这位阿姨如同妈妈一样耐心的态度和温和的话语让小薇潸然泪下,并吐露了心声。小薇说,是她不懂法才做了错事,以后不会再碰毒品,也再不会触犯法律了。而办案检察官这边,考虑到小薇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也较好,最终,对她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办案检察官意见:

  

  感情不和,最后选择离婚,这对于那些在婚姻里痛苦纠结的夫妻来说,称得上是一种解脱,然而,这个家庭里的孩子却成了最直接的受害者。如若父母能够不计前嫌,相互配合,继续给予孩子正常的关爱,这样成长起来的孩子仍然能够成为一个身心健康的人。但很可惜,现实中这样的家庭是凤毛麟角,大多数夫妻离异后,不是老死不相往来就是一提起对方恨到就咬牙切齿,而孩子就成了其中最直接的牺牲品。无论是父母感情不和时互不理睬或是天天吵架的家庭氛围,还是离婚后最亲的两个人形同陌路或是反目成仇的最终结果,对孩子造成的伤害都是巨大的。在小薇这里,情况或者更糟,流着同样血脉的父母对她来说,也许并不比随便哪个亲戚更熟悉一点。从小寄人篱下,回到双亲身边后没过多久,父母便又离婚,仅留自己一人天天在外租房为家。难以想象这个少女在成长的过程中,小小的心灵曾经受到过怎样的伤害,也无法得知她的父母在知晓她犯下的错误时,是否会因为自己的失职而感到愧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一些人因为自身婚姻的不幸而忘记了身为父母的责任,最终将遗憾和伤害留给了自己的下一代。现代社会,离婚已经不再称得上是稀奇的事情,但作为成年人,无论在婚姻中做出什么样的选择,请记得,有一个年轻的生命是因你而来到世上,不要忘记了自己对他的责任,更不要让无辜的孩子为父母的错误买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