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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交友需谨慎,识别感情诈骗套路
时间:2020-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网络姻缘一线牵,现在很多年轻人谈恋爱都是通过网络认识的,相识投缘网络热聊,以为拥有了甜甜的恋爱?以为遇到了彼此的真爱?不,你遇见的可能是一场“网恋”陷阱。

  年轻漂亮的刘某某一直从事网络推广业务,一次在与一家企业网上合作时,认识了对方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男职员李某,一来二去两人便互生情愫,2018年底,李某去上海看望刘某某,并且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但是好景不长,李某便开始以各种理由问刘某某索要金钱,而且每次要钱虚构的理由都不甚相同。有的是因需要垫付客户款项为由,有的是以出差为由,有的是打架致人受伤,需要赔偿为由。前后的一年多的时间内,李某用五花八门的理由向刘某某索要金额高达55000余元。

  后来,李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多日与李某失联的刘某某接到警方的电话才如梦初醒。

  包河区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遂提起公诉。事后李某因真诚悔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所有经济损失,检察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2020年4月20日,包河法院审理该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李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了诈骗罪,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科技时代的到来,诈骗方式越来越新颖,手段越来越隐秘,利用手机聊天软件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例如,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由于网络世界是个虚拟的世界,通过数据传输的信息可以经过美化修饰达到理想化状态,与现实情况可能有所偏差,因此,我们进行网上聊天交友的时候,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他人,更不要随意泄露个人隐私和钱财信息,避免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时刻保持理性,在充分认识了解交往对象前,尽量不要大数额转账,严防诈骗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