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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以案释法】一次贪念,一笔横财,一场牢狱之灾
时间:2021-1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古人云:“马无夜草不肥,人不横财不富”,所以,天降“横财”,你要不要“捡”个便宜?并非每个人在面对金钱诱惑时都能坚守底线,而一时贪念换来的可能是牢狱之灾。

 

近日,陶某因银行卡遗失被盗刷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在银行ATM机取款时将自己的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中,随后收到了银行卡被盗刷的信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后将周某抓获归案。


原来,2021年4月下旬的一天,陶某和周某先后在银行的ATM机上自助取款,陶某在存取款时,因孩子吵闹便将孩子带离银行,而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中。此时,周某正准备给父母取钱却发现银行卡无法插入,原来上一个存取款的人忘记把卡退出,而取款机上显示仍然停留在可以取款的界面,周某一时贪心大起,尽管当时心里还有一丝心虚,但抵不住横财的诱惑,周某从卡中取走了5000元现金,并予以挥霍。次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有前科劣迹,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周某提起公诉,考虑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同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最终以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周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在自助取款机取款时一定要带好自己的银行卡,注意周边环境安全。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或被盗刷,及时挂失并报警,避免造成资金损失。同时,在捡拾他人银行卡时,要及时上缴银行或就近的公安机关,切勿因一时贪念而悔恨终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