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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替考”当场被抓!三名涉案人员均获刑
时间:2022-0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8岁的张力(化名)因学位英语数次未通过而拿不到学位证,便向某补习机构老师——王芳(化名)进行咨询。王芳向张力透露:如果不想参加英语学习辅导,可以采用“特殊操办”的方式通过考试,即找人“替考”。数月之后,张力花费5000元在王芳所就职的补习机构报名英语辅导班,但却从未来上过王芳的课程。直至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前夕,王芳先是要求张力提供其相关考试证件,又联系了35岁的孙强(化名)代替张力参加考试,并答应考试通过后给孙强1000元作为报酬。考试当天,替考的孙强因年龄、长相与证件照片不符,被监考老师发现后迅速报警处理。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王、孙、张三人出于不同的目的与动机,通过王芳的事先安排,或代替他人考试,或要求他人替自己考试,均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遂以代替考试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同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处三被告人犯代替考试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替考”是一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性。学习靠的不是孤注一掷的“替考”,而是脚踏实地的努力。面对每一场考试,都应遵守国家法律、考场纪律。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后,“替考”已经触犯刑法。无论是参加考试的“枪手”,亦或是背后的策划者、参与者均要承担法律责任。学以载道,诚信为本,切勿因一时贪念而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