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2日,我院对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案提出抗诉。该案系2020年我院首例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赵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等三人窜至合肥市包河区滨湖国际会展中心中博会会场伺机作案。当日中午12时许,三人在会场北门附近趁被害人杜某某等人不备秘密窃取一部佳能单反相机,后迅速逃离至北京。 5月18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一宾馆被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窃相机价值8407元。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逃避审判。2019年12月2日在广州被抓获,后移送合肥市包河区公安局。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认罪认罚,我院决定对其适用从宽处罚,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我院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王某某的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王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失去了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前提,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我院依法对王某某盗窃一案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