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管辖范围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理条件
1、符合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
2、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人可委托律师代理申诉;
3、申诉材料齐备。
(四)需提供材料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1、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2、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3、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①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②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③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的可口头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