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计某,17岁,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带乘客朱某某一起从定远县来合肥,当犯罪嫌疑人计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途中,遇行人王某某由东向西横过马路时,犯罪嫌疑人计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前部碰撞倒被害人王某某,经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3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犯罪嫌疑人计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嫌疑人计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计凡的父母变卖了房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点评:漠视法律,不遵守交通规则,无证驾驶,让一个家庭顿时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如果计某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行驶时多加小心,就不会引发悲剧,引来犯罪,让自己的家人背负巨大的负担,也会让自己的人生一路绿灯。
法条链接: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上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