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我不懂法,经过这几个月办案人员对我的普法教育,我现在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近日,在百余名渔政执法人员、渔民代表、当地群众旁听的巡回法庭上,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魏某当庭服判。这是包河区院2016年以来依法提起公诉的第三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6年4月,魏某在长临河巢湖水域利用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被渔政执法人员于执勤巡查中发现,当场查获鱼虾等渔获物1.6公斤。而根据省巢湖管理局发布的禁渔通告,2016年2月1日至7月31日为巢湖禁渔期,魏某在禁渔期内用电捕方式捕鱼,违反了刑法有关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当庭判处罚金5000元。
捕捞1.6公斤的鱼虾,数量并非很多,也算情节严重吗?对这样的疑问,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特别做出解答:用电捕鱼方式,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性电流将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包括浮游生物、软体动物等死亡或受损,危害湖泊生态环境;对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也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因此,电捕作为禁用的捕捞方式,与炸鱼、毒鱼等同样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一起,被列为非法捕捞的重点打击对象。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明确规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以及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均应当立案追诉。“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象所规定的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器具;“禁用的方法”,则指禁止使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包括禁止使用炸药、毒药、电捕等方法。
检察官指出:本案中魏某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虽不大,但因使用了禁用的方法捕鱼,因此受到了法律惩处。法庭上魏某表示,他于开庭前一日向巢湖管理局渔政管理总站缴纳了6000 元生态补偿款,用于明年购买鱼苗投放巢湖,修复生态环境。检察官希望更多的人能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对环境、对自身的危害,共同保护我们的“母亲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