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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电捕鱼 当庭认罪悔不当初
时间:2018-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月28日下午,巢湖市众多沿湖渔民来到设立在巢湖之滨的巡回法庭,旁听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的庭审。据了解,这起由包河区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因为检察机关不仅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还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投放鱼种以恢复受损的渔业资源,或承担环境修复费用。这同时也是合肥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保公益诉讼案。

  据包河区院指控,2016年4月22日下午,李某某于巢湖禁渔期内,在包河区巢湖水域,使用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时,被渔政管理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查和称重,李某某共捕得水产品合计26.1公斤。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包河区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某在巢湖指定水域投放鱼种1631尾,或承担环境修复费用2283元,同时承担损害与修复的评估费1000元。

  庭审中,为说明李某某的电捕鱼行为对巢湖水生资源环境具有破坏性,公诉人出示了一份由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产所出具的《关于湖泊电捕方式危害性的说明》的书证。该书证首先指出,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其次,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再次,电捕鱼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水生食物链遭受破坏,危害湖泊生态安全;最后,遭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动物沉入水底,腐败变质,污染水环境。检察机关还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就本案对巢湖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作出评估,并就为补偿渔业资源投放鱼种的数目和规格是如何确定的、被告人为什么不能在市场上随意采购鱼种投放等问题回答了公诉人的询问。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今天在巢湖之滨设立巡回法庭,正是希望通过本案的公开审理,教育更多的沿湖居民,树立保护巢湖的意识。被告人虽然只捕到50多斤鱼,但其涸泽而渔的做法,影响湖中生物种群繁衍,破坏巢湖水域生态平衡,是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行为。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对于附带民事部分也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他最后陈述说:“我从小就在巢湖边长大,那时候家里很穷,是巢湖的鱼虾将我们养大。想到小时候湖里的水很清,鱼很多,环境很漂亮,我就感觉我做错了。巢湖是国家的,是大家的,主要是孩子们的,我用电击的违法方式捞鱼,实际上就是在断绝孩子们的后路。”他还劝诫来旁听的渔民们,“国家法律是严格的,一定不能有侥幸心理,巢湖是我们的家,一定要保护好巢湖,保护好我们的家。”

  当天下午4时许,庭审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