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无固定职业,长期沉迷赌博,曾因个人物品丢失在工作人员协助下成功找回,却从中发现“漏洞”——通过冒领他人失物可以不劳而获。此后,张某多次实施类似行为,成为冒领失物的惯犯。2024年6月,张某以该方式诈骗他人财物,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张某并没有因此反省悔悟。
2024年8月,张某在某公园的失物招领小程序上看到一则信息:一名市民遗失了一条黄金项链,特征为蝴蝶结形状。张某仔细记下款式特征后,前往公园失物招领处,谎称该项链为自己所失。工作人员未严格核实身份信息,便轻信其言,将项链交予张某。得手后,张某迅速将项链变卖,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赌博挥霍。直到真正的失主前往公园认领项链,与工作人员核对细节时,才发现项链已被冒领。此外,张某还分别在地铁站、派出所以相同手段实施诈骗2次,因工作人员细致核查未遂。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六千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