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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内鬼”作案能逃法网?监守自盗难逃罪责
时间:2026-09-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案情回顾】

吴某某系某贸易公司销售员,该公司主要经营珠宝首饰零售、金银制品销售等业务。在其任职的9个月内,吴某某利用其负责保管店内黄金制品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共计200余克、价值约27万元人民币的店内黄金私自对外销售,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炒外汇及日常花销。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一、职务便利不是“生财之道”。 公司赋予员工的职务便利,是为了更好完成本职工作,绝不是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吴某某因一时贪念,将公司的信任化为私欲的筹码,不仅葬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更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侥幸心理终将付出代价。职务侵占看似来钱快,实则代价沉重。一旦定罪,不仅要面临人身自由的限制和罚金等财产处罚,还将背负犯罪记录,影响一生。

三、企业须筑牢内部防线。企业应建立健全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制约,定期开展审计盘点,不能以信任代替监督。同时应强化员工法治教育,从源头上防范职务犯罪风险。